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九条 学院简介: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位于美丽的江北水城、运河古都——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学院于2002年4月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设立,为聊城大学二级学院。200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本科高校。2005年8月聊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聊城教育学院、聊城师范学校并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实现了优势互补,优化了资源配置。
学院普通本专科在校生8800余人,设有12个系(部),36个本科专业和17个专科专业,是一所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依托聊城大学综合实力办学,学生可享用聊城大学师资、实验、图书等优质的教育资源。校园环境幽雅,风格独特,为省级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实施名师工程和特色专业教学,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的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驻东昌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按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2019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