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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一、校名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院校国标代码:*** 法人代表:李开灿

二、学院

邮政编码:***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及三年制专科

四、招生计划:

面向天津、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贵州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五、录取规则:

1、 我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2、 学生工作部为我院招生职能部门,在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3、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

4、 我院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5、 我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并对投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院认可其加分。

6、 我院艺术类专业(美术学、美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文理兼收,各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考生所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主。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使用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录取规则为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从高到低录取。

7、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以免影响考生录取。

8、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 我院在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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